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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定百年老店商标竟然被山寨了?

分类: 商标 张金超 阅读:769 2018-07-27 12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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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,记者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,法院终审认定“郝家排骨馆”老板擅自使用老店招牌字号,构成不正当竞争,判令其赔偿“郝家排骨”老店方5万元经济损失。


郝某为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“郝家排骨”的品牌持有人,一直经营着正宗的“郝家排骨”饭店,该店有若干家分店,具有良好的声誉。


没想到2012年开始,郭某未经其允许在石家庄市桥西区开设了名为“郝家排骨馆”的饭店,经营同类品牌餐饮项目,同时在宣传手段上直接冒用正定郝家排骨的历史和工艺以招揽顾客、扩大经营。


诉至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,请求判令郭某立即停止在餐馆名称中使用“郝家排骨”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,赔偿原告损失10万元等。


庭审中,郭某辩称自己销售的排骨注册有“正古郝家排骨”商标,不构成不正当竞争。法院查明,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是“真定郝家”商标权人,郝某经营的“郝家排骨”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。


郭某将“正古郝家排骨”申请注册为商标,与“真定郝家”排骨构成相同或类似,其注册商标使用同为核定服务项目。


虽然“正古郝家排骨”商标系经合法注册,但该注册商标内容与郝某注册商标内容有冲突,且该商标的注册时间晚于郝某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,郭某注册的企业字号“桥西区正古郝家排骨馆”也晚于郝某企业字号“正定县郝家排骨老店”的注册时间。


据此,法院一审判决郭某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,对其标有“郝家排骨”的店面装潢予以拆除,销毁带有“郝家排骨”字样的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外包装等物件,并给予郝某5万元经济损失。郭某不服,提起上诉。


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,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、包装、装潢,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,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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